完善人大审查监督机制,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发布时间:2022-12-05 08:43:58
  • 来源:中宏网

  中宏网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 王镜榕)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在京召开了天津、辽宁、浙江、湖南等10省(区、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工作(视频)座谈会。据悉,截至今年10月,全国已有24个省(区、市)出台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建立地方政府债务报告制度,多数地方人大都在探索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债务情况的制度。

  健全政府债务审查监督机制迫在眉睫

  “这表明我国在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过程中,正逐渐建立起紧密配套的监督机制,有利于实现严控增量、化解存量、保障质量的‘降风险’目标。”中国人民大学长江经济带高级研究员何青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回顾我国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历程,在各项实质性的“降风险”举措基础上,建立完备的审查监督机制迫在眉睫,而当前的机制建设仍有改进优化空间。

  “我国政府债务风险是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在政府显性债务逐年增长的同时,隐性债务也造成了严重的偿债负担。”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助理研究员蒋东明告诉记者,显性债务被明确纳入预算管理,其风险相对可控;但隐性债务事关地方城投平台通过政府担保进行举债经营,其资产负债表相对脆弱,偿债能力有限,加剧了政府的偿债负担。目前已进入地方政府偿债高峰期,同时信用风险事件频发,如何在全力保障“稳增长”前提下,遏制地方政府债务膨胀的冲动是一大考验。客观上来看,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国内外环境严峻复杂,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风险至关重要。为了降低政府债务风险,全国各地采取了包含债务置换、清偿、破产和平台整合在内的多种措施,对降低债务存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尽管地方政府采取多举措降杠杆以化解债务风险,但各项措施和数据指标的真实性仍有待考证。”何青强调,在“稳经济”的目标下,地方政府能否抗住迅速增长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压力,能否抗住隐性债务零增长压力发展经济,都是“降风险”的重大挑战。除去具有信用底线保障的显性债务,财政部在今年已经通报了多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案例,涉及新增隐性债务、隐性债务化解不实等行为。综上来看,在采取措施降低政府债务风险的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备的政府债务审查监督机制。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对地方人大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做出全面部署,包括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也可以召开专家座谈会、实地调研、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专题审议、作出决议等;在审查批准年度预算、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中,运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引入第三方评价等。

  债务问题听诊器与化解风险助推器

  “这些监督审查举措注重风险防范,对政府债务进行全过程管理,将提高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效率,探索并建立良好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督体系。”何青告诉记者,地方各级人大在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等部门支持配合下,经过一年多的实践,积累了有益经验。在制度建设方面,各地建立了地方政府债务报告制度,例如政府财政部门每年向人大报告政府隐性债务化解情况,每半年向人大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每季度向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提供政府债务报表及说明等。在审查方面,理顺报表数据与政府债务限额余额数据关系、细化政府债务表编制,并把政府债务限额余额、项目安排、还本付息等情况作为审查的重点内容,将政府债务审计作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在监督方面,市县人大就违法为政府举债融资提供担保或偿还承诺做出决议决定等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并将审计查出问题纳入审计整改计划,以及制定专用的人大审查监督政府债务模板等等。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地方人大在机制探索过程中存在较高的监督成本,需要提高激励并保障充足的技术支持,从而高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蒋东明认为,从实施步骤来看,需要将政府债务及时、完整、真实地纳入政府预算决算编制工作,同时完善全流程监督机制,对重要项目和关键债务指标进行定期汇报和检查,强化地方人大和政府之间的配合关系,谨防审查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从监督效率来看,需要建立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监督效率的核查和奖惩机制,从而优化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流程,避免行政资源浪费和低效监管。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来源是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在兼顾‘稳经济’和‘降风险’的双重需求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和质量受到严峻考验,在引入地方人大审查监督制度后,不仅能监督政府化解债务的质量,还能为政府财务决策提供一定支持,在激励相容的发展趋势下,该体系将不仅是我国政府债务问题的听诊器,更是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助推器。”蒋东明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