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法》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有力依据

  • 发布时间:2022-06-20 08:37:28
  • 来源:中宏网

  《湿地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全面进入法治化阶段。作为我国湿地保护领域的综合性立法,《湿地保护法》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湿地作为一种"亦陆亦水"的特殊的生态系统,蕴含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被誉为地球的"物种基因库"。基于此,《湿地保护法》开宗明义,宣布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立法目的,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制定该法的重要目标。不仅如此,该法还明确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等原则,发挥湿地在维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的功能。
  在湿地资源管理方面,《湿地保护法》要求建立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其中对生物多样性给予高度重视,明确规定对生物多样性等状况进行调查,并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湿地保护法》根据有关国际规则和我国湿地保护与管理的实际需要,将湿地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其划分标准是湿地的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生物多样性因素在湿地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该法还要求开展国家重要湿地动态监测,生物多样性状况也是重要的监测内容之一。
  在湿地保护与利用方面,《湿地保护法》特别强调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要求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鉴于湿地生态系统"亦陆亦水"的特性,该法还特别重视加强对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管理和保护,以减轻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同时还要求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在国际合作方面,《湿地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生物多样性、候鸟迁徙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我国一直以来非常重视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积极履行相关的国际义务,为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作出了重大贡献。2022年11月,我国将承办第十四届《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缔约方大会,会议主题为"珍爱湿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旨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审议公约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通过此次大会,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必将对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于文轩,中宏观察家、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