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开创共同富裕新格局

  • 发布时间:2022-03-14 09:25:15
  • 来源:中宏网

  中宏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王镜榕)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善于运用改革创新办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靠共同奋斗,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坚持共享发展新理念开创共同富裕新格局
  “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标志着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因之而转变为新的发展阶段。”中宏观察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宋才发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强调,这个新阶段是由经济社会新的发展事实、国内外环境和条件诸多因素共同决定的,当下和未来的发展不能继续走传统发展的老路,必须通过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走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道路。
  “共同富裕首要的和关键的问题是必须‘富裕’,要通过实施新发展思维、新发展理念、新发展路径,带动农村不同收入群体走共同发展道路,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宋才发指出,中国的现代化是遵循高质量发展规律的现代化,要坚持创新发展理念,实现质量和效益有机统一,坚持共享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地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依靠自身能力实现技术崛起,是衡量是否具备实现共同富裕条件的坚实基础和关键要素。
  宋才发指出,不卧薪尝胆地解决一些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就无法实现靠自身实现技术崛起,就无法使中华民族永远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未来国内市场拓展的空间还很大,“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受供给约束、体制和政策约束等影响,内需潜力还没有充分释放出来。”“扩大内需应采取的政策措施,不仅包括一些短期性的刺激国内需求的措施,而且应该更多着眼长远,采取一些根本性措施,充分释放国内需求潜力,建设强大国内市场”。要继续扩大政府对农村农业的投资力度,进一步处理好投资与消费的合理关系,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平衡机制。在加快补齐农业投资短板的同时,促进民间和多元投资持续增长。在新阶段、新发展理念的指引下,不断提升国内国际双向投资水平,推动乡村振兴需要的国内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畅通无阻。
  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城乡融合发展
  “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秘书长朱崇坤告诉记者,“从历史上看,我国的农村一直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宗族家族管理,虽然有时行政力量会介入农村,但仍然以宗族家族管理为主。”朱崇坤指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权层次设置发生了重大变化,将正式编制的政权机构,延伸到农村,在农村设立乡一级政权机构用来管理所属的村庄或社区的农民,在村庄或社区设立隶属乡政权的社区组织。
  “目前我国在农村主要实行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对农村实行自治,同时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现农村的经济职能。”朱崇坤告诉记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新近出台的《民法典》对这一点进行确定,其中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条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同时,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自从中央提出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城乡融合发展以来,各地均开展了深入研究,探讨如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推动城乡关系重塑,实现城乡深度融合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朱崇坤告诉记者,综合目前研究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二是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更加均衡合理配置;三是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四是加大乡村人力资源开发力度;五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六是切实解决民生难题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传统的乡土社会在本质上是一个循环往复的社会,其循环往复的根据就在于它通过一种习俗性的生活维系得以保存和传承下去。”宋才发告诉记者,社会主义法治是实施乡村振兴和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根本依托,是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根本保障。《乡村振兴促进法》赋予各级政府组织实施乡村振兴的职责和权限,规定所有参与乡村振兴实践主体的活动范围和所应担负的责任,明晰了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的权限和职责范围,以权力清单的方式规范了具体的目标责任以及考核评价制度、奖惩制度。
  “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国家治理法治化,更不可能有国家治理现代化,乡村基层社会治理是治国安邦的深厚根基。”宋才发告诉记者,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目标任务,为创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和基本遵循。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是执政党在新时代对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是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体现。
  “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首先要从组织机构以及运行机制上做文章,设立科学的组织机构是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前提。”朱崇坤强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宋才发指出,依法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要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接受村民监督。
  “‘自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主干内容,‘法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保障底线,‘德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辅助工具。自治、法治和德治三者各有其独立的内涵,三者共同服务于乡村治理体系,它们之间互为依存、相辅相成。”宋才发强调,“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善治的有效途径,乡村法治化建设需要健全自治、法治和德治三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