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查处碳排放配额未按期履约全国第一案

  • 发布时间:2022-01-06 09:17:01
  • 来源:证券日报

  1月3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披露,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1月1日在对张家港某公司开展节日生态环境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涉嫌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与之呼应,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公众号“全国碳交易”1月1日发布的信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交易市场”)自去年7月16日开市至12月31日第一个履约周期结束,碳排放配额履约完成率为99.5%。

  1月4日,《证券日报》记者致电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有关情况,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上述案件目前已开展立案调查,具体处罚决定尚未下达。

  “张家港这家公司只是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向《证券日报》记者解释,“按照全国履约比例估算,除了该企业外,全国仍有部分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全国碳交易市场

  违规处罚偏弱

  作为“碳排放配额未按时足额清缴全国第一案”,该案件具有相当的代表意义且应当发挥警示作用。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碳排放配额清缴”未来将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及各地生态环保“双随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的重点之一。

  接近全国碳交易市场运维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即将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文件名称以最终发布为准)会加大对包括“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在内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全国碳交易市场将通过扩大交易主体、尽快纳入其他控排行业、推出衍生品、完善配额分配机制等,化解目前市场参与主体单位、参与行业以及参与目的都比较单一的问题。

  “就目前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2162家电力企业来看,一般发生主观故意不清缴配额或不足额清缴的可能性不大。张家港某公司未足额清缴配额,应该只是工作上的纰漏。”闽东电力碳中和研究中心主任吕锦标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首批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企业主要是央企、国企和地方企业集团,一般会组建碳资产场管理公司统一处理集团内控排企业的碳资产管理相关工作;而小企业在控排能力建设方面明显不足。去年是第一个考核周期,碳排放配额免费足额发放,交易价格也很低,企业其实不存在清缴压力。另外,《办法》对没有按时足额清缴的处罚并不严厉,威慑力有限。”

  《办法》第十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此基础上,《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上述不愿具名的专家向记者强调,“监管机构对碳排放交易市场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是为了使全国碳交易市场有序、良性运行、形成闭环,维护市场信用信心和国家政策公信力,这样首先可以鼓励相关企业努力减少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为2030年碳达峰作出贡献;同时也是通过市场机制,倒逼减碳绩效较差的企业加强提升改造,或者推动落后产能淘汰。”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目前全国碳交易市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偏弱,随着建材、有色等其他重点排放行业逐步纳入,这一问题将愈发突出。

  如何看待

  全国碳交易市场活跃度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业界普遍认为全国碳交易市场目前还存在“配额惜售”及“交易不活跃”等表征问题。

  “目前,碳排放配额清缴结余部分,企业可以在市场出售,也可以留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配额交易价格不高,所以大家并没有出售配额的动力;另外,从全国碳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覆盖温室气体排放约45亿吨二氧化碳,累计成交1.79亿吨碳排放配额来看,累计成交配额仅占市场覆盖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不到4%,显然交易不够活跃。”吕锦标表示。

  对此,上述不愿具名的专家认为,“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国家必然会设立更多的市场和政策工具推动市场调控机制不断完善,但也要考虑到电厂等具有公益性质、保障社会稳定运行的企业,尚面临着市场波动的风险和政策学习的过程。因此,从现阶段看,单单通过交易量不能完全反应市场的活跃度,还必须综合考虑全国碳交易市场尚处起步阶段,以及我国经济的发展需求等。”

  此前,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董事长赖晓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公开表示,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目前还属于起步阶段,“和国际市场尤其是欧盟市场相比,我们的市场结构还是比较单一,还存在一些结构性不足”,“全国碳市场的参与主体单位、参与行业以及参与目的都比较单一,表现为:参与单位目前只有控排企业,参与行业只有电力企业,参与主体的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履约,即履行企业碳排放管理责任,实行以履约为目的的交易”。

  赖晓明提出,在扩大交易主体、尽快纳入其他控排行业、推出衍生品、完善配额分配机制之外,还“可以研究一定比例的有偿分配配额的拍卖方式;同时,可以考虑建立与市场相应的调节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