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飞: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的创新抉择
- 发布时间:2021-08-23 09:52:37
- 来源:人民论坛网
为了有效防范生物风险和维护生物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如今,根据疫情防控等情况,我们必须按照创新方式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科技能力和水平
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首先要提高其科技化水平,即大力发展生物安全科技,并将之作为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重要工具。
面向生物安全的主要领域,必须大力推动生物安全科技的创新发展,将其成果有效转化为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手段和工具。在狭义“生物安全”(Biosafety)领域,要大力推动保护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的科技创新,大力推动保护生物圈的科技创新,大力推动实现人与生物圈和谐共生的科技创新,为维护国家生物资源主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健康提供科技支撑。在“生物安保”(Biosecurity)领域,要科学认识外来物种入侵、动植物疫情、突发传染病等自然风险事故的发生规律及其社会危害,科学预警有毒生物故意释放、生物实验室泄漏以及转基因食品食用等事故可能造成的生物风险,有效防范和减少生物事故的影响,为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提供科技保障。在“生物防御”(Biodefense)领域,要形成有效抵御生物武器、生物恐怖主义、生物战争的科技优势,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效的科技支撑。
统筹传统科技和现代科技的发展,将相关成果有效转化为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科技手段。在防御生物灾害、治疗传染疾病等方面,传统科技具有其独特优势。例如,中国传统农学发现除虫菊具有杀虫的功效。今天,将之运用于农业生产中,可以取得有效抑制病虫害、避免出现病虫害的耐药性、避免化学农药污染土壤等多重效益。再如,在没有特效药和疫苗的情况下,中医药在治疗新冠肺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所以如此,就在于中国传统“实学”是按照生态学范式发展起来的经世致用的知识。相比之下,建立在牛顿力学基础上的现代科技是一种典型的机械论范式的科技。因此,打通传统科技和现代科技就是要将生态学范式和机械论范式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优势合力。这样,就可以为国家生物安全治理提供有效的科技工具。进而,我们要统筹生物科技和信息科技的发展。现在,数字技术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丰富了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工具箱,应该进一步将之转化为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效能。我们应该按照跨学科的方式促进生物安全科技的创新发展并将之转化为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手段。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科技领域的新型举国体制,形成我国的制度优势。第一,加大生物安全科技研发的投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逐年按比例加大我国研究和开发投入的基础上,国家必须加大开发生物安全科技的投入。当然,在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我们也可以在竞争领域探索社会融资的方式。第二,加强生物安全科技人才的培养。按照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尊重知识和尊重人才的方针,完善生物安全人才的发现、培养、激励机制,放心大胆地使用生物安全领域人才。同时,要坚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选好和用好生物安全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尤其是要在坚持严格的政治标准的前提下让专业人才管理专业事务,避免外行管理内行的乱象。第三,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科研设施是开展生物安全科技研发的重要科研基地,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技术保障。我们要在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文明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第四,要将大力发展生物安全科技和完善生物安全新型举国体制统一起来,用这一体制促进生物安全科技的创新发展,用生物安全科技成果巩固和完善这一体制,将先进科技和制度优势有机结合起来。此外,在大科学时代,我们必须充分发挥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在生物安全科技发展和生物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法治能力和水平
在领导中国人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伟大斗争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已经公布并施行。法治化是实现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向,是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
根据生物安全治理的复杂形势和艰巨任务,我们应该像编纂“民法典”一样编纂一部“生物安全法典”,形成维护生物安全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在立法理念方面,应该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为道路选择,以生物安全理念为基本理念,按照生物安全的层次性、关联性和整体性,形成对生物安全治理的全领域、全过程、全方位的法律规定。在完善立法方面,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围绕基因技术等生物技术的研发(如实验室生物风险)、产业应用(如转基因农业生物风险)、医学应用(如生殖医学生物风险和传染病)、军事应用(如生物武器)等风险热点形成专门的法律、法规、标准。在法律配套方面,要研究梳理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法律,统筹推进立法修法工作,形成维护生物安全的法律合力。在国家安全总体立法方面,应该充分考虑生物安全与资源安全、环境安全、生态安全、核安全等相关安全的内在关联,形成统筹这些安全的法律规定,通过维护国家总体安全来维护生物安全。
在执法方面,我们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类社会主体,尤其是直接涉及生物安全的各个部门和单位维护生物安全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完善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执法机制,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在加强涉及生物安全各个具体领域执法的基础上,我们要加强联合执法和统一执法。按照我国“生物安全法”的规定,“涉及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执法业务难度较大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生物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未来生物风险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高度危险性,人民公安应该考虑像设立森林警察那样设置专门的生物安全执法队伍,以增强执法的专业性、专门性和权威性。
在司法方面,人民检察机关应该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那样提起生物安全公益诉讼,加强对维护生物安全方面失职渎职行为的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像设立生态环境法庭那样设立生物安全法庭,加大对造成生物风险、破坏生物安全行为的审判力度。目前,应该围绕生物风险热点问题展开生物安全司法工作。围绕着“快速响应以限制生物事故的影响”,美国《国家生物防御战略》提出,要加强“取证和归因”。我们也应加强和提升法医的生物安全知识水平,让具有生物安全知识背景和专门技能的法医深度、全面参与生物安全司法工作。
在守法方面,我们应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生物安全知识和生物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提升全体人民的生物风险意识和生物安全意识,推动全社会依法防范生物风险、依法维护生物安全。
在坚持依法推动生物安全治理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坚持以德治推动生物安全治理,让德治成为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重要准则和手段,按照生物安全伦理进行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生物安全伦理是关于防范生物风险、维护生物安全的道德准则和评价体系的总和。
面向未来,我们应建立一个独立而完整的生物安全伦理体系。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科学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实质,将“敬佑生命”作为处理生物安全问题的“绝对命令”。第一,针对不同的领域,应提倡不同的生物安全伦理规范。在狭义“生物安全”领域应倡导:凡是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护生物圈的行为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在“生物安保”领域应倡导:凡是有助于防范生物风险的行为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在“生物防御”领域应倡导:凡是有助于防范生物武器、生物恐怖主义、生物战争的行为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第二,针对不同的社会行为主体,提出不同行业或不同人员的生物安全伦理。例如,广大的党政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应该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军事安全的高度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作为自己的责任和使命,不能出卖国家的生物安全利益,坚决捍卫国家的生物资源主权;从事与生物安全相关的专业人员和企业人员,要以防范行业和职业的生物风险为自己的首要生物安全行为准则,不能因工作失误造成生物风险,应该通过自己的工作维护和促进国家生物安全;普通群众应在日常生活和本职工作中遵守国家的生物安全法律,积极投身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活动,与破坏和威胁国家生物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我国“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这是我们遵守生物安全伦理的道德底线。
在此基础上,我国应该将生物安全法律转化为全社会的内心信仰和自觉行动,将生物安全伦理转化为生物安全法律理念和法律规范,实现德法互济。
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领导能力和水平
由于生物安全具有专业性、整体性、公共性、风险性等特点,因此,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必须要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领导力。从我国的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优势、安全治理的成效来看,必须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从思想领导上看,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思想。从价值取向上来看,必须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做好生物风险防控和生物安全维护工作。从战略地位来看,生物风险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事关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风险挑战,必须把生物安全作为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战略任务来看,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做好重大病虫害和动物疫病的防控,保证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证疫苗安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从战略举措来看,要推动生物科技创新和生物安全科技创新,运用最新科技手段推进疫情防控;制定和完善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这些重要论述是做好国家生物安全治理工作的根本遵循。只有坚持以之为指导,才能保证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正确方向和预期成效。
从组织领导上看,我们要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的协调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可以成立专门的国家生物安全治理机构,以统筹和指导国家生物风险防范、生物安全维护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一是要全面研究全球生物安全环境、形势和面临的挑战、风险,深入分析我国生物安全的基本状况和基础条件,系统提出我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生物安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规划。目前,我们应该抓紧时间制定和出台国家“生物安全战略规划”(2021—2049),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生物安全保障。二是围绕生物安全风险的防范和应对,从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的角度,大力提升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的识别能力、预警能力、监测能力、响应能力、恢复能力,形成完整的生物风险防控能力体系。在提高生物风险防控执行力的基础上,形成生物安全风险的问责和追究机制,促进广大党政干部形成高度自觉的生物风险意识和生物安全意识,提升其参与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能力。三是从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实现长治久安的高度,与政法系统一道做好应对生物恐怖主义的工作,与外事系统一道做好参与全球生物安全治理的工作,与军事系统一道做好应对生物战争的工作。
我们还必须不断改善党的领导,让党的领导更加适应实践、时代和人民的要求。在生物安全方面,我们要努力促进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专业化和民主化。
在专业化方面,我们要建立和完善专家参与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机制。我国“生物安全法”第十二条提出,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同时,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按照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关于“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理论,我们应该将社会系统工程方法和德菲尔法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治理专家决策系统。在运行方式上,专家系统应该按照“总体设计部”的方式运行,专家的知识背景和专业领域应覆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专家的研究方法应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统一,专家的研究方式应坚持专家、电脑、网络的统一。在决策内容上,除了生物安全科技方面的专业内容之外,应该将生物安全法律和生物安全伦理作为专家提供决策咨询、评估、论证的重要内容,尤其是要加强对生物安全治理的伦理审查和伦理评估。
在民主化方面,我们要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安全治理的有效途径。”爱国卫生运动就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有效形式和宝贵经验。在这次取得疫情防控战略成果方面,爱国卫生运动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要科学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斗争的经验,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运用到生物安全治理中,将防范生物风险和维护生物安全作为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探索网络时代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的方式和方法,探索更加有效的生物安全治理的社会动员方式,打好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人民战争,按照全过程民主推进生物安全治理。
总之,在党的领导下,在专门的中央生物安全治理机构和机制的框架中,我们要坚持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专业化和民主化,把干部、专家、群众三个方面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形成强大的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社会合力。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和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中心(生态环境部)特约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