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拟围绕三孩政策实施等进行修改

  • 发布时间:2021-08-16 10:25:11
  • 来源:法治日报

  北京姑娘刘婕(化名)是一名“90”后,31岁,硕士毕业后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目前单身。由于工作繁忙,她没有心思去找对象,更无暇顾及生育之事。她那些留在北京工作的同学,也是单身的居多,多数是租房子居住。
  “养活自己都不容易,谈何结婚和生孩子,成本太高了。”刘婕说。
  刘婕和她那些晚婚晚育的同学们并不孤单。《法治日报》记者采访发现,目前晚育现象比较普遍,接受记者采访的女性基本上是在25岁至35岁之间生育孩子。
  与此对应的是,在国家层面,近年来每年新出生人口数量在持续下降。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我国2017年出生人口1723万人,2018年出生人口1523万人,2019年出生人口1465万人,2020年出生人口为1200万人。
  复旦大学教授、人口研究所副所长任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长期低生育率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们的生育行为受到了一定限制。这些限制又反映出社会经济制度体系对于人类生育有着不友好的方面。
  近年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一直在研究完善计划生育法规,在他看来,人口形势是动态发展的。20世纪80年代,为了应对人口与自然及社会其他方面矛盾激化的问题,我国逐步建立起以生育调节为核心的计划生育制度。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口发展也进入深度转型阶段,国家人口均衡发展和人口安全面临新挑战,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在适时调整我国生育政策。
  “但此前的制度惯性导致人口与生育方面的公共服务投入不充分、不均等,没有大幅度提高群众的生育意愿,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成为必然。”支振锋说。
  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印发,提出“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
  任远认为,党中央、国务院此举的一个深远意义在于,通过完善支持生育服务及家庭发展的配套政策,在全社会培育友好的生育环境。
  此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修订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出台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鼓励人们按政策生育。
  记者统计发现,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出台了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以及积极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等措施。
  在任远看来,全国各地的政策实践都是非常好的探索,既有利于减轻家庭生育的负担,又有利于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总体提高了对生育和养育孩子的支持力度,但这些政策实践是针对全面二孩政策,并不能等同于鼓励生育政策。
  “实际上,政府应该对所有孩子的健康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支持。”任远说。
  支振锋也提出,这些政策和地方法规的实施,对转变原来以抑制人口过度增长为目标的计划生育服务及其管理体制提供了有益探索,为更好地适应人口形势发展和服务家庭需要奠定了基础。
  不过他认为,这些措施并未能扭转我国近年低生育水平问题,“应该看到,当前影响生育的因素日益多元,特别是在家庭经济负担、婴幼儿照护、入园入学和女性职业发展等方面,群众反映问题尤为突出”。
  如今,群众反映的那些问题有望得到解决。我国人口领域的大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工作即将进行,生育三孩行为即将进入法律保障阶段。
  今年8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通报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
  据了解,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主要规定包括: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主要提出了如下几方面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国家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规范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
  在支振锋看来,人口问题是一个国家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亟须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上升为国家法律,既确保党的重大战略决策顺利实施,又保障人民群众的自主生育权利。”
  他认为,立法活动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和完善人口与生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和促进人民群众行使生育权,促进人口长期高质量均衡发展。
  任远则指出,对于国家的长远发展来说,推动生育公共政策的调整和完善,亟须去除对人们自主生育的不合理限制,为人们的生育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支持,建设一个对生育更加友好的社会体制。
  “这就需要通过相应的立法形式,完善对于生育的服务和支持相关的立法,出台专门法律制度,使人们有自主生育的权利,同时要为生育公共服务提供相应的法治保障。”任远说。
  任远认为,此前的计划生育主要是以行政管理手段调节人们行为的公共政策,但随着国家人口形势变化,未来的生育政策是满足人们家庭生育计划的公共政策,体现为对人们生育的公共服务与支持。生育公共政策的转变,作为政策保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也需要随之发生改变,确保立法和改革决策相一致。
  支振锋建议,人口与生育立法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顶层设计、生育公共服务、家庭育儿公共服务、奖励与社会保障等,依法培育对儿童友好、对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建立对儿童友好、对生育友好的国家。
  多名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一致认为,生育是人生大事,是家庭喜事,也是国家大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或统一立法时不我待,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