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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桐柏:“并案调解”新模式 营商环境再优化

2025-06-12 11:22:06 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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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宏网讯 近日,桐柏县人民法院成功运用先行调解机制,调解一起涉及运费及工资支付问题的不当得利纠纷,通过“两案并一案 一次性解决”的创新模式,不仅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更彰显了先行调解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独特优势。

  基本案情:得利不当 工资争议添波折

  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长期的运输合作关系。自2025年1月起,李某驾驶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货车进行货物运输。然而,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了矛盾。原告称,被告于2025年1月份携带原告车辆运输费15950元(包括三条运输线运费)离职,经多次催要后拒不归还。而被告则辩称原告拖欠其工资,其行为属于自助行为,另外被告称其手机程序上并未收到某条运输线运费。双方各执一词,矛盾逐渐升级。

  立案受理:两案合并 先行调解显身手

  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运费。与此同时,被告也以劳动争议为由,准备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桐柏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徐伟法官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经审查认为,该案与被告拟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存在密切关联,案件处理结果涉及企业资金运营模式和员工权益保障,若分别处理不仅程序繁琐,还可能延长纠纷解决周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考虑到双方争议标的额不大,具有调解基础,为了高效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启动先行调解程序,尝试将两案合并处理。

  调解过程:抽丝剥茧 法理情交融促和解

  法院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对本案进行调解。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和意见,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截留运费,构成不当得利,而被告则认为其已经履行了部分运费交还义务,因原告拖欠工资,其有权通过扣留部分运费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原告承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口头约定,即被告需工作满一年才能发放全部工资。原告认为被告工作几个月后突然辞职,且不履行司机职责,属于严重违约,另外,原告也担心别的司机效仿会产生恶性循环,不利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因此原告有权采取制约性措施,即扣发部分工资。

  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核明事实、厘清责任后,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指出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员对原告指出,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虽然双方存在口头约定,但该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被告指出,被告作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其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主张自身权益时,应当采取合法途径,不能擅自扣留运费。

  经多轮磋商,最终达成一致:双方就某条运输线运费损失互不追究,被告支付原告11150元运费,原告支付被告5400元工资,双方间就此事无其他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当场履行,被告也当面向原告致歉,案件圆满解决。

  桐柏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过先行调解“两案并一案,一次性解决”的创新调解模式,成功化解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及劳动争议矛盾,充分体现了先行调解机制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在本案中,对小微企业而言,先行调解有效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管理和良性运营,通过灵活、高效、低成本的调解方式,帮助小微企业化解矛盾纠纷,避免陷入诉讼泥潭。对劳动者李某而言,调解方式提供了更加人性化的权益保障途径。李某作为普通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准备材料、参与庭审,而调解方式则大大简化了程序,两案合并调解,避免了分别立案、分别审理带来的程序重复,将原本可能需要数月甚至更长时间的诉讼周期压缩至两周内完成。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为先行调解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司法服务不能仅停留在事后救济,更应向前延伸,主动提供多元解纷服务,也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探索,即是否可将先行调解合并处理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形成可复制的实践样本或系统化的司法服务举措。在未来的工作中,桐柏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化多元解纷机制改革,不断完善先行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服务,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的司法力量。(王娟)


编辑:王月
审核: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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