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珠海市司法局推动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在立法审查的地方性法规《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称《修订草案》)中融入了各项信用体系建设内容。
构建民营经济组织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修订草案》规定,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民营经济组织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一是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二是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及时公布修复流程指引,指导民营经济组织完成信用修复,具体指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三是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后,作出该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发展改革部门撤销或者变更信用平台网站上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开展信用担保、信用融资服务。《修订草案》规定,一是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建设全市性的融资担保平台,为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再担保与贷款。二是支持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依法合规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存货、机器设备、订单、仓单、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收益权、收费权、租赁权等资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三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制度。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授信联合建模,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信用信息研发中小企业信贷产品。
推进建设信用评价“湾区标准”。《修订草案》规定了有序开展跨境信用服务,推动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跨境互认。推进珠港澳诚信消费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推动建立“诚信店”评价湾区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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