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4月30日,《草案》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根据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要求,对现行法律中有关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了由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构成的篇章结构。
在这五编内容中,总则编集中规定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和适用于其他各编的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制度规范,同时吸收新近制定或修改的流域和区域保护立法中的创新性制度。在总则编的统领下,污染防治编整合现行污染防治单行法律和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污染防治的规定,以针对不同污染物的防治为线索,设分编作出规定;生态保护编基于系统保护理念,规定对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重要地理单元的保护,并就生态退化防治和生态修复作出规定,同时从生态保护的角度就自然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作出规定;绿色低碳发展编聚焦于发展循环经济、节能降碳、应对气候变化等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环节和重要领域;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以适当的立法技术,针对前述三编中有关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内容设置法律责任,并规定法律适用等内容。
《草案》各编中都规定了不少在现行法律基础上新增或者完善的内容。污染防治编不仅对现行关于污染防治的单行法律以及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进行全面的编订纂修,而且积极回应近些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些问题,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的污染防治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规定,新增关于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和光污染防治方面的内容,将其纳入“其他污染防治”分编,这三个方面都是目前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的内容。此外,污染防治编还针对近些年来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影响较大的噪声扰民、油烟扰民、恶臭、黑臭水体等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生态保护编系统整合有关生态保护、资源管理、流域和区域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内容,规定对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重要地理单元的保护,就生态退化防治和生态修复作出规定,同时还从生态保护的角度就自然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作出规定。其中,关于河湖生态系统保护、荒漠生态系统保护以及野生植物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的内容,此前未制定专门的单行法律;关于生态修复的内容主要是从中央文件和现行立法中总结提炼的一般性规则规范,此前也未就此制定单行法律。
绿色低碳发展编以现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等为基础,就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环节、重要领域作出规定。在这一编中,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一章主要是创制性规范,主要包括减缓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适应气候变化和国际合作三方面内容。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针对前几编中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相关法律责任规定进行平移、择取、归并和提炼。附则部分关于法律适用、监管体制调整的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法典与相关单行法律,以及法典规范与国家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调整之间的关系,对法典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草案》在理念指引、法典内容和编纂模式等方面体现出显著的创新性。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充分吸收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中蕴含的智慧和理念,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有益成果。《草案》就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作出全面规定,为国家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更为系统和充分的法律依据。《草案》创新性地采用适度法典化的模式。这三个方面的特点,使《草案》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为世界生态环境法治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作者:于文轩,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生态与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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