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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发布残疾人托付安置典型案例

2026-02-03 16:11:56 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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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宏网讯 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消息,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以老养残、老残一体、一户多残等家庭数量增多,监护断层、照护乏力、财产失管等问题日益突出,需要系统研究和应对。

  中国残联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将残疾人家庭“人、财、事”核心诉求系统归纳为残疾人“托付安置”工作,并遴选北京、上海、广州、无锡、成都等地5个全链条托付安置典型案例。案例聚焦“监护选择、资金管理、服务匹配、权利主张”等核心环节,呈现自然人、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村(居)委会、营利法人等多元监护形态;展示信托、公证提存等财产管理工具;涵盖机构照料、居家照护和社区支持等照护服务衔接方式,为有需要的残疾人家庭、有条件开展相关工作的残联组织以及残疾人工作者、从事托付安置相关工作的人员提供可参考的实践案例。

  附件:

残疾人托付安置典型案例

案例目录

  案例一:广东广州精神障碍者安置方案——“社会组织监护+提存公证”模式

  案例二:江苏无锡孤独症患者安置方案——“民政兜底、信托架桥”模式

  案例三:上海精神障碍者安置方案——“遗嘱指定+社会组织监护”模式

  案例四:四川成都精神障碍者安置方案——“居委会监护+信托”模式

  案例五:北京重度智力残疾人安置方案——营利法人突破性监护模式

  案例一:广东广州精神障碍者安置方案——“社会组织监护+提存公证”模式

  (一)基本情况。

  L先生,年龄50余岁,患精神分裂症,已被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已故,无兄弟姐妹。家庭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在父母去世后一位身处外地的表妹曾作为临时监护人处理日常事务。

  (二)主要需求。

  一是具有法律效力监护人能够长期稳定地代理生活事务,以及应对突发医疗状况签字决策等。二是L先生名下有房产和一定资金,需要财产管理方案确保资金能够及时用于支付医疗和生活费用。三是获取持续性专业医疗照护。L先生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必须确保其在精神病医院的居住资格不因监护人缺失而中断。

  (三)托付安置方案。

  1.监护方案。

  根据L先生情况,经法院判决,指定广州市荔湾区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同时,由律师和L先生的表妹担任监护监督人。他们不直接插手日常事务,但负责监督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的履职情况,确保其决策符合L先生的最佳利益,防止机构滥用权力。

  社会监护服务中心承担职责包括:一是人身权益代理。作为法定代言人,全面负责其人身安全与法律事务。如身份证更新、户籍管理、残疾证年审等。二是医疗决策。与所在医院保持沟通,制定或批准治疗方案并在必要时处理转院或急救事务。三是生活事务管理。评估生活需求,负责选择和监督具体的照护机构。四是财产处置。中心有权对L先生的房产提出出租或售卖的处置建议,并向财产管理人申请资金用于L先生的开销,但这一权利需财产管理方的审核。

  2.财产管理。

  财产管理采用公证提存的方式,由广州市南粤公证处担任财产管理人。公证处进行家庭财产清点并移交至公证处设立的专用账户进行提存,同时负责财产支付审核与风险控制。监护人需向公证处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公证处审查确认后,直接将款项划拨给服务方,或报销给监护机构。实现“管钱”与“管事”的物理隔离。

  3.照护方案。

  被监护人长期居住在广州市区的一家精神病医院。照护机构负责封闭式医疗管理、日常生活照料,并向监护人反馈患者的身心状况以及执行其他相关监护指令等。

  案例二:江苏无锡孤独症患者安置方案——“民政兜底、信托架桥”模式

  (一)基本情况。

  D女士,20余岁,孤独症患者,四级精神残疾,具备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但缺乏独立生存和应对复杂社会风险的能力,目前在某幼儿园做义工,家庭拥有一定房产和金融资产。D女士的母亲是现任第一监护人,52岁,身体健康。

  (二)主要需求。

  一是资产保值。需要一个能够常年运行的资产管理机制,确保财产不贬值、断流。二是社会监护。当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且家族内部无合适人选时,需要可信稳妥的社会监护机构托底。三是社会生活支持。信托用途约定除用于基本生活、康复外,还约定了旅游、培训等提升生活品质的项目。

  (三)托付安置方案。

  1.监护方案。

  家庭指定第一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后,由无锡市民政局下属单位社会救助站作为监护人。

  2.财产管理。

  外祖母以D女士为受益人委托国联信托设立信托,约定信托责任包括:一是资金增值。约定受托人利用专业金融能力,将资产投资于低风险、稳健的金融产品,确保资金池的长期购买力。二是按约支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审核并支付受益人的生活费、照护费、医疗费等,并涵盖旅游、法律服务甚至殡葬服务。三是剩余财产慈善化。合同约定若信托终止后仍有剩余财产,将捐赠给无锡市慈善总会,设立公益信托。

  3.照护方案。

  优先支持性社区生活服务,暂未约定照护机构。未来可根据受益人的需求和意愿,经监护人指定再行决定。

  案例三:上海精神障碍者安置方案——“遗嘱指定+社会组织监护”模式

  (一)基本情况。

  A先生,30余岁,精神障碍患者,病情控制尚可,具备正常的语言沟通能力和一定的社会认知能力,经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庭具备较好的经济能力,母亲生前是其唯一的照护者。

  (二)主要需求。

  一是获得社会监护。家庭希望由社会监护机构承担后续监护职责。二是符合被监护人意愿。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A先生对于生活有自己的意愿和想法,后续监护和照护安排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尊重其自由意志,避免过度干预。

  (三)托付安置方案。

  1.监护方案。

  A先生的母亲在生前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指定上海市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作为残疾人未来的法定监护人,后经法院判决确认。

  社会监护机构主要承担责任包括:一是重要事务决策,当事人强烈希望回归社区居住,虽然与母亲的遗嘱意愿不相符,但监护人经评估后决定予以支持;二是生活风险管理,定期对其进行探访,制定独自生活相关风险响应机制;三是日常事务代理,协助处理复杂事务。四是情感支持,与残疾人建立信任关系,使其在心理上接受和认可。

  2.财产管理。

  公证提存+自主管理。其母遗产主体部分采用公证提存方式管理,存放于公证处,约定了保值及相关支付计划,由公证处定期拨付生活费及符合协议的其他大额拨付。同时,按照A先生的意愿,经监护人和法院决定,允许保留部分资金进行日常消费,这不仅是对其行为能力的尊重,也有助于提升其社会功能及自信心。

  3.照护方案。

  A先生在母亲生前与其共同居住在照护机构中,母亲去世后虽然遗嘱希望其继续居住,但他个人意愿强烈,希望回归社区生活,经监护人评估后已根据其个人意愿支持他回归社区居住,由监护组织通过增加探访频次等方式提供社区生活支持。

  案例四:四川成都精神障碍者安置方案——“居委会监护+信托”模式。

  (一)基本情况。

  L女士,近60岁,患有精神分裂症,二级精神残疾,生活能力严重受限,离异无子女,父亲生前是其唯一照护人。有一间老房子和一些积蓄。父亲离世后陷入监护真空。

  (二)主要需求。

  一是确定合适的监护人,为其生活提供保障。二是保障其资产安全和能够用于其生活支出。三是获取持续稳定的照护服务。

  (三)托付安置方案。

  1.监护方案。

  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路社区居委会主动向法院申请并被指定为L女士的法定监护人。核心职责是承担监护相关法律责任,并协助处置其财产用于L女士生活,链接社会资源为L女士提供生活保障。

  2.财产管理。

  社区居委会以L女士为受益人设立信托,将L女士的财产委托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负责财产的保值增值和支付执行。指定武侯社区发展基金会作为信托监察人,监督信托运作。此外,社区居民骨干组成信托的决策咨询委员会,参与信托服务的监督和评估。

  3.照护方案。

  搭建多方协作平台化照料模式。指定相关医院负责L女士精神疾病治疗,指定相关社工机构为L女士提供日常照料、心理疏导和社区活动参与支持。

  案例五:北京重度智力残疾人安置方案——营利法人突破性监护模式

  (一)基本情况。

  C先生,60岁,重度智力残疾。与前妻所育女儿C女士,20岁,亦为重度智力残疾人。父女二人均无独立生活与自我管理能力,C先生前妻去世后与现任妻子再婚,但现任妻子从未与父女共同居住,也没有履行过照护职责(以上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书所述),唯一照护人是C先生90多岁母亲W女士,在疫情期间意外离世,留下一份遗嘱和一套房产。

  (二)主要需求。

  一是能够良好履行职责的监护人。C先生的母亲W女士对于其现任配偶并不信任,担心其利用法定监护权侵吞财产、不能好好对待残疾父女二人。W女士更希望将父女共同托付给社会机构履行监护职责,确保父女二人能居住在一起。二是确保资产安全和用于被监护人。将留下的房产等转化为收益用于父女二人的生存,避免侵占或挪用。

  (三)托付安置方案。

  1.监护方案。

  W女士是某单位退休人员,该单位的残疾人联合会多年来一直协助W女士照顾两个残疾家人,W女士在遗嘱中明确希望该单位能够担任儿子和孙女的监护人,以及处置其所留遗产。W女士离世后,C先生现任配偶提起监护权诉讼。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指定相关单位下属北京某公司作为父女二人的监护人。该判决突破了配偶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的常规,充分考量了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全国首例在被监护人有配偶的情况下,由法院指定营利法人担任监护人的案件。此外,由心智障碍者家长自发成立的监护监督小组也在本案中发挥了监督作用,形成了“法人监护+社会监督”的监护监督结构。

  2.财产管理。

  按照W女士的遗嘱,其所留财产由作为监护人的北京某公司管理。公司负责对其核心财产,北京中关村一处房产进行管理、维护和出租,同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确保房产产生的所有收益仅用于父女二人的生活、医疗和照护开支。

  3.照护方案。

  照护方案由监护人北京某公司全面负责规划与执行,为父女二人选择合适的托养机构或社区照护服务,并持续监督服务质量。

编辑:魏源
审核: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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