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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

2025-03-03 15:31:30 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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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宏网讯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

  据了解,2017年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对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2024年10月,最高检研究加强和改进检察管理、为基层减负的措施,提出“一取消三不再”,贯通推进“三个管理”,并强调“检察管理的抓手是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和司法责任追究惩戒”。为了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最高检对《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

  《规定》是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推进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的重要举措,明确了在检察业务“大管理”格局下,构建案件质量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相结合的案件质量“大检查”体系。《规定》强调,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每案必检”工作机制,对办理的每一个案件探索由不同主体、不同层级,采用不同形式、各有侧重的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方式,推动实现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常态化、规范化。

  在“案件质量检查”方面,《规定》明确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由办案部门组织实施,为案件归档前的必经程序。办案部门可以根据案件类型、适用程序、复杂程度等情况,通过专人检查、交叉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案件质量检查。重点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释法说理以及遵守办案程序等进行全面检查。

  在“案件质量评查”方面,《规定》列举了六项应当逐案重点评查的案件类型,相比原来的评查规定,增加了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领域,实现了“四大检察”全覆盖。

  在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衔接方面,《规定》明确了属于应当逐案重点评查的案件和已经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案件,办案部门也可以不再进行质量检查。并指出,办案部门在案件质量检查中已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整改的,在评查确定等次时予以综合考虑。

  在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结果运用方面,《规定》明确,发现办案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应当移送本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经相关部门依照程序认定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该情形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参考。同时明确,评查发现的优秀法律文书、典型案例,以及办案业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办案单位、政工人事等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编辑:韩鹏飞
审核: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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