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旨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政策是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通行做法。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推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一直是中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本国产品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政府采购领域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明确要求“加快制定出台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出台《通知》,是细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政府采购领域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的务实行动,对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中明确,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不含包装、贴牌以及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等细微操作。
二是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产品总成本的比重应当达到规定比例。
三是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要求。对特定产品,在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等要求。
《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支持政策,即对于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上述支持政策不改变最终中标、成交价格,政府采购合同仍按照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报价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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