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为进一步推进代理记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指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依法履行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根据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对其开展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定分级、评价结果发布,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分类差异化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信用信息按年度征集,征集途径包括:代理记账机构主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日常监管中归集、税务部门共享、发展改革部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市场监管部门公开发布渠道获取、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共享、其他合法的征集途径。涉及税务部门的监管信息由各级税务部门提供,涉及财政、税务部门以外的相关信用信息采集,应通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设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共大数据平台等途径获取。
《办法》强调,对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信记录记入代理记账机构信用档案和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推送给税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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